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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生鲜牛奶不得直接上市销售

时间:2018-07-25 来源:养殖环境 点击:


  宁夏出台监管办法 生鲜牛奶不得直接上市销售 
   为加强生鲜牛奶生产经营管理,保证牛奶质量,促进奶产业健康发展,近日,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了《生鲜牛奶收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凡在本区内从事鲜奶生产(不含农村零散养殖户)、收购、加工、销售活动的经营者自4月1日起遵照执行。

  《办法》规定:生鲜牛奶不得直接上市销售。牛奶收购者应与奶牛场或个体奶牛户签订生鲜牛奶收购合同,并严格履行。牛奶加工企业没有投资奶牛基地建设而收购生鲜牛奶的,应向当地政府和企业交纳一定的资源补偿费。收购生鲜牛奶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必要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畜牧主管部门制定生鲜牛奶收购指导价,报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牛奶加工企业和收奶站不得任意降低质量标准,随意提高收购等级或压等压价。

  《办法》还规定:6种奶禁止交售和用于加工消毒奶、酸奶,即无动物防疫合格证或奶牛检疫证明的奶牛场(户)生产的奶;患传染病、乳腺炎奶牛的奶;奶牛产犊后7天内的初奶和临产前15天内的奶;应用抗菌素、镇静及激素药物期间和停药3天内的奶;已变质或有异物、异味的异常牛奶;经检测质量不符合《无公害食品生鲜牛乳》标准的奶。交售和收购牛奶双方对牛奶质量发生争议时,可申请自治区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进行仲裁检验。在牛奶生产、收购、销售过程中与牛奶直接接触的工具、容器、机械设备在使用前必须严格消毒,使用后彻底清洗。收购人员上岗前应接受身体健康检查及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收购活动。 

  

摘自: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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